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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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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5、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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