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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情节较重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 情节严重的 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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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移交司法部门等。

2、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3、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4、扩展资料《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第三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 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二) 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三) 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四) 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五) 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六) 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

5、参考资料来源:唐山市监察委员会-党员干部不准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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