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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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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准确计算后允许抵扣税额款项等。

2、例如:有一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如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  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

3、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4、  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5、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6、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7、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8、  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9、  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10、  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投入产出法: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确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11、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产的不同货物分配农产品单耗数量。

12、  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13、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14、  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本确定。

15、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

16、  2、成本法:  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生产耗用农产品的买价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17、买价不包括在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18、  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19、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买价/生产成本  对以单一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20、  年度终了之后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农产品耗用率对纳税人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21、  3、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22、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比如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七、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由税务机关确定。

23、  八、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4、未能准确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25、  九、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6、  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直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7、  十、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28、  十一、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分行业公布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税务总局公布的除外),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30、  十二、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申请核定。

3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32、申请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3、  2、税务机关审定。

34、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35、  省级税务机关应成立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

36、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7、备案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8、  十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39、  十四、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二)《部分货物生产经营情况表》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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